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