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