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