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