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