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