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第八条有效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