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