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有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