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