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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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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自然生态良好区域、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禁止矿产资源开发。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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