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在自然生态良好区域、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湿地等生态敏感区禁止矿产资源开发。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