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引发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矿产资源开发中产生并排放固体废弃物、尾矿的,依法征收排污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