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一)开发矿产资源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二)存在难以防治的矿山安全隐患的;(三)风景名胜区、地质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四)城市规划区、大中型公路桥梁两侧200米距离以内;(五)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的安全区;(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地区。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