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开发矿产资源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恢复影响的;

(二)存在难以防治的矿山安全隐患的;

(三)风景名胜区、地质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四)城市规划区、大中型公路桥梁两侧200米距离以内;

(五)工程设施、水利设施的安全区;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采矿的地区。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