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依据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的原则,可以将行政村划分为整理、迁建、保留发展三种类型。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