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实施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与示范工程,依托土壤污染治理、农田地膜污染治理、农村沼气建设和畜禽污染控制示范点建设等项目,建立农业生态循环利用系统。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