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依法严禁开垦下列土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

(二)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场、围栏草场和优质草场;

(三)林地和河湖滩地;

(四)25度以上的坡地和风沙前沿沙荒地;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垦的其他土地。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