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是指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划内的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环境联系紧密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