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环保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损害赔偿的原则。

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