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