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严禁毁林开发、开垦,矿产勘查、开采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被占地县市政府应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解决异地植被恢复用地,确保林地与森林面积不减少。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