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编制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建设规划,在原生态系统区、生态敏感区、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重要自然地理遗址等区域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在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典型生态系统和特有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优先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