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加强山区水资源涵养林、河谷林和荒漠林保护与建设,采取封育、天然更新、人工促进更新与人工更新造林相结合等措施,实现森林面积、蓄积、覆盖率同增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应当划定禁牧区,设定禁牧期,确保天然林的更新恢复。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