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四条有效禁止违法开垦草原,县(市)人民政府对有沙化趋势或者年均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下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已开垦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牧(耕)还草;对已造成草原沙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封闭、责令退耕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