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草原生态环境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生产力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不同草原类型载畜量,合理确定牲畜放牧时间、放牧强度和牲畜饲养量等,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