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草原生态环境严格遵守保护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把具有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划为基本草原,加强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