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六十一条有效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