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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条

有效

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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