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第六十条有效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执行事项,由主管机关与外国协商确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