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一条有效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