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第四十条有效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