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九条有效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外国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主管机关,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还应当通知外交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