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第二十五条有效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