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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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