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第二十四条有效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