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第二十三条有效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