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