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二条有效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