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