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一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