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