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尽快组织恢复被损坏的通信、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医疗等公共设施。建立台风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救援和灾后复产。

属地政府负责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人员的饮食、住宿、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