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台风期间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组织人员转移避险的,有关区域的政府应当发布决定、命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受台风影响可能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人员,应当按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自行转移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集中转移。

对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绝转移的,或者在紧急情况解除前,擅自返回原居住地点或者其他危险区域的,组织转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人员安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