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台风预警信号生效以后,市防台风指挥机构根据台风的发展趋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提前向社会发布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处置措施。

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在台风危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