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防台风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和单位编写全市统一的防台风知识宣传读本。学校应当将防台风教育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台风灾害应对能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