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组织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推广。

推广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进行试验、示范,证明其确有先进性、适用性,并取得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推广许可证。

推广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推广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