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加快农机具更新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先进的、在自治区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需要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由生产者自愿申请,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产品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报告。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优先推广,其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补贴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