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农业机械推广、驾驶培训、维修、营销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