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