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