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修理质量,实行保修期制度。维修农业机械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当进行返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