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维修和使用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和市场行为要求,包括必要的营销设施、检测仪器,并配备具有农业机械营销职业技能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和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按国家规定须取得相应技术合格证书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合格证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