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销售、维修和使用第十二条已废止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原有的安全技术性能改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