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在保证期内,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