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二条

已修改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