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三条

已修改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