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二百条已修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