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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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