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承担相应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